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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rts全站供货商当月收回商品但不开的财税处置方法
当供货商在当月发出商品但未开具时,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成为了一个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涉及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处理。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使没有开具Bsports全站,并不意味着不确认收入或不去申报纳税。
首先,我们要了解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即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第二种情况是先开具的,则为开具的当天。此外,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也发生在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所不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无论货物是否发出,都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Bsports最新,则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无书面合同或未约定收款日期,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对于大型机械设备等物品,则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则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对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了特殊情况的处理。从2011年8月1日开始,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即使已将该货物移交给购货方,仍需在收到售货方的售货清单或收取全部或部分货款后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