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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教诲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口县教诲体系财政办理轨制(2021年订正)》的告诉
为进一步履行好各单位财务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教育系统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提升教育财务工作的保障能力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单位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单位的财务管理(含食堂)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单位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六条单位财务管理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法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单位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教育主管部门设立规划财务科,在县财政局的指导下,负责教育系统各单位的财务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各财务单位下设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日常工作。
(1)按照县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口径、单位事业计划编制本单位预算和年度财务计划,并申请使用各项费用。
(4)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根据凭证基本要素要求,对各项收支凭证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单位按政策收费,按计划、按标准支出。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5)认真及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本单位各项资金活动情况,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账目健全、数据准确、报账及时。
(6)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文件等会计档案资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7)加强单位财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盘点、处理,确保单位资产安全完整。发生溢缺,及时处理,保证单位财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8)经常分析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办法,当好领导的参谋,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发挥监督作用。
1.按时兑现单位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及时办理物品购置、食堂食品采购、公用经费等各类开支的款项支付工作;及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认真掌握库存限额,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账款相符,每月按时与会计核对。
4.按规定及时将教育收费等非税收入和往来款项缴入财政,根据资金性质及时登记预算指标和代管资金指标。
5.熟练操作财政一体化系统。根据单位资金的分类及来源,按规定编报用款计划,在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提出用款申请。准确判断支出款项的用途,以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
6.不得私下借支现金,需要暂付款的必须有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支付之后必须在规定日期内结清,不得拖欠。
7.单位实行财务联签审批制度,凡是经费开支,必须经单位经办人员、分管工作领导签字确认,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同意列支后支付。单位重点项目支出和大额支出(原则上学生1000人以下的单位支出5000元及以上金额,学生1000人及以上的单位支出10000元及以上金额)必须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支付。
第九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凡有食堂的单位原则上食堂账务与经费账应分设会计和出纳人员各1名),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必须符合《会计法》中回避原则。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现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单位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单位预算由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组成。
第十一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预算支出,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县财政预算编制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规划,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按轻重缓急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十五条单位应加强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城口县委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城委发〔2019〕15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县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城府办发〔2020〕201号)的要求,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和调整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绩效评价,应用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单位为开展日常工作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各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第二十条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另设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存。
第二十一条单位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纳入财政专户或单位账户统一管理。具体要求是单位的收入必须先解缴入财政专户或单位账户,做到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
第二十二条支出是指单位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Bsportsapp、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实现预算支出,不得超支或滞后。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所有的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核算。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联签等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单位运行成本。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七条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口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管相关事宜的通知》(城财发〔2020〕868号)的要求,管理单位资金,办理单位资金结算业务。
学校因食堂资金核算需要,保留学校食堂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学校食堂收支。其他实有资金账户不得保留,如确需保留其他实有资金账户,需向县财政局申请。
第三十条食堂专户对外支付的食堂采购款、劳务费、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一)工程进度款申请。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施工进度进行工程进度款申请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项目拨款申请表,并附工程支出正式复印件,经监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报审表(招投标项目)和施工合同(第一次拨款时),经单位相关人员审签,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规划财务科将签字后的工程项目拨款申请表扫描件返回申请单位,由单位上传财政一体化平台申请用款计划。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招投标项目由建设单位先支付工程款的25%至农民工工资专户,施工单位将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签后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提交银行代发,建设单位收到与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相符的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后,再将进度款的75%支付到施工单位对公账户;限额以下项目将进度款审批金额全额支付至施工单位对公账户(如有新的上位文件出台,从其规定),但建设单位必须切实担负起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责任。严禁将工程款直接付给第三方或者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工程款借给他人。
(三)工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结算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初审,教育主管部门复核后送审,建设单位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Bsportsapp。
(四)工程决算。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将项目建设产生的各项前期费用、管理费用等汇编成册,编制项目工程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核。由建设单位报送县财政局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财政专户或财政代管资金账户;食堂现金不得超过库存限额;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零余额账户银行存款日记账”、“食堂账户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
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应收、应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缴,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严禁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一)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口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城财政文〔2013〕504号)、《城口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管相关事宜的通知》(城财发〔2020〕868号)的要求,办理、使用和管理好公务卡。
(二)各单位必须按照城口县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通知》(城财政文〔2013〕342号)要求,凡在公务卡结算目录内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五条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城口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城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城财发〔2017〕145号)要求办理,任何单位严禁私自处置国有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及时到县教委申报和评估,并经县教委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财政拨款及其结余、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四十条单位必须建立财产物资的实物台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评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二条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四十四条单位应确保财会工作人员的队伍相对稳定。财会工作人员的更换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加强对财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督促财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必须将财会人员的管理工作纳入其年终绩效及年度考核范围。
第四十六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四十七条单位会计核算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单位必须做好会计核算档案的立卷、归档和保管。
1.原始凭证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单位必须严格规范其收集、整理、传递和保管工作,认真履行责任手续,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丢失和损毁。
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查阅或复制,应提交单位正式介绍信,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方可查阅或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4.单位的银行结算凭证、、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和其他收款依据等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票据登记簿。领用、退回凭证必须按规定登记,并由相关责任人签章。各年领用的票据必须当年结清,分年归档;使用中的会计凭证要妥善保管;装订后的会计凭证,在一年内可以由会计部门暂存,一年后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单位未设档案室的,由会计部门指定除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保管。
5.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每册原则上不超过2.5厘米,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等。会计凭证在装订时,原则上以凭证的左上角为装订区域,用封签对装订区域密封。装订完毕后,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骑缝处签章。
会计期末,单位应当将办理完毕结账工作的各种账簿按年编号,并按照保管年限归档或者立卷装订成册。日记账和总账应当单独立卷,明细账则将硬夹取消后,分类装订立卷。
第五十二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第五十三条满足本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五十四条会计档案的移交。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五十六条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往来款项的管理、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五十八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十九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2.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
2.各项支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应当合理,不得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1.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超过限额,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等。
3.对各项负债应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应缴款项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
4.固定资产应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长期闲置形成浪费;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
第六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如有违反,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7月21日城口县教育委员会印发的《城口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城教育发〔2017〕72号)同时废止。